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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遗赠)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7-12-27 09:36:03   浏览:3401次

嘱(遗 赠)公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遗嘱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如:有照片的户籍证件、工作证等);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票据等);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申办遗嘱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一、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二、遗嘱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三、遗嘱可以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赠给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四、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附有义务;

五、遗嘱人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六、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它内容;

七、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九、受胁迫、欺骗等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身份及意思表示不真实所立的遗嘱无效;

十、遗嘱人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程序,未经公证程序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或者未经公证程序新设立的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