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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7-12-27 09:37:11   浏览:2826次

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公证须知


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在中国大陆居住期间是否受过中国审判机关的刑事处分(劳动教养)这一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办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他身份证件(如:有照片的户籍证件、工作证等);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委托他人申请的,可提交上述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包括当事人第一次出境时,我国边防检查站加盖印章的一页);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外国公民,应提交护照全本及能反映在中国居留时间的旧护照,就业证、居留证;港澳居民,应提交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就业证;台湾居民,应提交现持台胞证和能反映在中国居留时间的台胞证、就业证;

二、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或者作出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判决的审判机关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的证明;当事人为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作出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判决的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来华暂时居住的外国人,应提交市(地)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的证明;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其他代理人应提交有代理权(监护权)资格的证明;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办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一、当事人应在其住所地(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由原户籍所在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二、凡在中国居住半年以上的外国公民,申办其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处分(未被劳动教养)公证的,应向其在我国最后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三、当事人曾犯过罪,刑期满后,申办服刑后未再受过刑事处分公证的,应提交刑满释放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