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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7-12-27 09:40:53   浏览:2906次

 

离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现存的离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如:有照片的户籍证件、工作证等);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委托他人申请的,可提交上述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其他代理人应提交有代理权(监护权)资格的证明;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办离婚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一、当事人应在其住所地(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由原户籍所在地)或者事实发生(离婚)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二、离婚证书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