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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未再婚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7-12-27 09:41:08   浏览:2992次

 

未再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现存的未再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办未再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如:有照片的户籍证件、工作证等);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委托他人申请的,可提交上述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配偶已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和配偶的死亡证明及尸体火化证明;

四、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未再登记结婚的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或者当事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未再登记结婚的证明;当事人是学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的未再登记结婚的证明;当事人为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由原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五、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其他代理人应提交有代理权(监护权)资格的证明;

六、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办未再婚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一、当事人应在其住所地(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由原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二、对已经外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要求办理未再婚公证的,中国当事人一方应提交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和经我国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