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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7-12-27 09:42:12   浏览:2908次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须知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公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人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不定期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